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