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现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三大类,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称行政类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公益类事业单位)。(一)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职权,并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完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在精简的基础上与现有行政机构进行整合。其中,确需单独设置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今后,不再新设立完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主要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类事业单位,精简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将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入行政机构,重新明确职责、划分类别,或者在精简的基础上依法设置、规范管理。这类机构承担的少量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交由其他事业单位承担,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