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示范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对解决当地突出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整治效果,考核评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依据(1) 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3)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4) 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示范区人民政府和直属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范围为:环保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共同确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能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和农民民生状态而开展的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和生态恢复的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工程项目,包括: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系统、分散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