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市长 许 勤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