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合作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管理办法,参照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于2007年11月6日签署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战略合作协议,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是指针对向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注册、从事九大文化创意行业,属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扶持企业发放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三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址原则上应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共10个,包括: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798艺术区、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