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规范化,提高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面落实“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工作,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范化的全面发展,切实将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制定本标准。一、组织建设(一)建立组织。重点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安全组织,消防管理规范化工作在消防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负责任的原则管理单位的消防事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开展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健全队伍。各单位要按照61号令和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条例的要求,成立专兼职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