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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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采矿权质押贷款|采矿权质押贷款应该注意的问题一、采矿权证上一般附有有效期限(该期限明显短于可能的开采期限),并规定到期时要年检换证。极端情况下,采矿权证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年检,银行的抵押权益是否可得到保证? 答: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使用期限,具体使用期限的长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采矿权使用期限一旦确定,出让人不得随意收回,特别是在物权法实施后,其保护力度将更大。年检是对采矿权使用过程的监督,而非采矿权的变更。如果因采矿权使用不当而导致吊销,其后果由原采矿权人承担,包括抵押损失。对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8条已有规定。二、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通过对以往备案登记文书的审查,请问针对第二种情况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 答: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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