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引言让与担保在不同的法域表现出不同之地位。英美法系继受古罗马法的信托制度(fiducia)而创设并发展了让与担保(mortgage)制度,mortgage在语义上和fiducia属于同一概念;英美法上的让与担保(mortgage)仍然保持着较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层面上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主要功能。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固有理念和制度设计,则在较为狭小的空间接纳了具有存在价值的让与担保,但却引起了百多年的争论。我国民法学理论以及金融担保实务接触让与担保、并将之作为一种具有担保功用的制度加以研究和利用,则是近十余年的事情。我国民法究竟应否将让与担保作为担保之形态加以规定,亦是众说纷纭。本文将主要就让与担保在我国存在之妥当性加以讨论,并进而为让与担保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出建议。一、让与担保争论的语境差异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移转担保物的权利之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非典型担保(相对于抵押和质押担保而言)。让与担保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属于附有担保目的的权利让与。原则上,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将担保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