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