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考核是指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考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第四条 各盟市金融办是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考核材料和日常监管记录,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盟市金融办也可以委托旗县金融办对当地旗县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年度考核,但应由盟市金融办出具年度考核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盟市金融办负责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