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费项目管 理 办 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项目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申请使用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的,均按此办法管理。第三条 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由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分成部分的20%构成,主要用于补助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按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 自治区成立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和计委组成,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全区矿产资源保护的审报、审批、监理、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财政、计划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