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