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年月日辽政办发号文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和中发号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精神,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和外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法令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以下简称劳动保护设施)。这些劳动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四条各级计划和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省或市、地劳动、卫生部门磋商,确保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