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