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自治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