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在全省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和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 凡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的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购买具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的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明和牌照的(含省外购买、省内或省外上牌),均可在购买人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第三条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购买人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报废和购买为同一个人)由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