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软件和服务外包行业状况,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已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软件和服务外包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等。上述部门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范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四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规范由商务部制定。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