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第一章 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 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