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建造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赵团结 严彩玲上传时间:2009-11-19 0:0 设计采购施工(英文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简称EPC)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总承包方式由于项目工期及预期效果较其他施工方式较有保证而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在国内,其会计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所规范。一般纳税人作为EPC总承包人,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而呈现出其他总承包人不同的特点。笔者根据实务经验,针对增值税纳税人作为EPC总承包人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并 建造合同准则第七条规定,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经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