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规则(2013年版)第一条开办规则客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之一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申请开办账户原油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原油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纽约商业交易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相关产品的声明(见附件),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原油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作为买卖账户原油的资金账户。第二条交易规则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已开办此业务的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账户原油交易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客户实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