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国的地方自治 地方政府 7 中国地方自治的类型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 一、民族自治区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I. “民族自治地方”类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鉴于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 II. 自治机关属于地方政府,为政权机关。 III.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最早由列宁和威尔逊同时期提出。 1.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 2.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