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业分析之政治与法律因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发出通知,从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技术转让、科研资助、高新技术产品有关的进出口和科研机构转制等5个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的下发执行,将会有利于引导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向产业化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