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各金融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人员填写)为促进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本次问卷调查的目的是征集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的意见和建议,作为该项制度后评估的信息支撑。我们郑重承诺:对贵单位所提供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使用,请您填答时不必有任何顾虑。衷心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年2月1日(一) 请阅读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