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