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浙江省玉环蓄淡围垦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省玉环蓄淡围垦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2、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