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第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