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庚茂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