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22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七日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加强本市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与管理,不断推动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人居环境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宜居、幸福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是指通过对城乡道路、建(构)筑物、社区、风景园林、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综合整治,营造整体性、系统性、历史性和人文性的人居环境。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以下内容:(一)城乡道路升级改造。(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饰及翻新。(三)历史文化与城乡特色风貌景观建设及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