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律(采用1997年11月1日)(采用在第28届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7年11月1日)第一章第一条本法是制定以促进节约能源,社会的所有领域,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第二条术语“能量”)本法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资源,有用的能量可以直接派生或通过处理或转换。第三条术语“节能”意义)本法:增强管理使用的能源;采用措施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并通过减少损失和浪费在每个阶段,从生产到消费的能源,环境和社会可接受为了更有效地使用能源和合理。第四条节能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概念的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加强他们的努力在节能;在一个理性的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模式的企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模式,促进技术进步,节能,减少能源消耗每单位产出的价值和单位产品;提高开采、加工、转换、传输和能源供应,以逐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节能的方式。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