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审核原则与要求一、项目材料要求 1、本次上报项目准备材料应达到项目建议书及以上程度。审核依据重点为可研批复文件、土地预审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等。没有项目建议书或可研的,必须有与项目建议书同深度的项目说明并加盖公章。 2、项目准备材料中需具有工程必要性、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规模确定、投资测算、环境效益分析等相关内容。 3、涉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延续的,以及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等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重复的项目需要备注说明。二、一般性原则 1、目标明确。项目的主要目标为防治水污染、削减水污染物、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水环境风险,这是判断项目是否适宜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根本依据。对于只有间接环境效益或属于其他专项规划重点解决领域的,如防洪疏浚、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景观绿化、居民搬迁,以及以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