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减少代偿的损失,保证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二章 基本定义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代偿是指:1、担保贷款项目中,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其向贷款人还款的行为。2、担保非贷款融资项目中,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担保公司向担保受益人支付代偿金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追偿是指: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向借款人或其他反担保主体追索欠款(包括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包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方式。第五条、本办法中的解除担保是指: 担保项目中,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完全解除且无需向担保受益人代偿或支付赔偿金的视为解除担保。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而必须(由担保公司担保)进行展期、借新还旧、以担保方式融资还款等相似处理、担保风险未能解除的项目一律不能视为解除担保。第六条、本办法中的受偿是指:收回代偿款及追偿费用。代偿款及追偿费用全部收回的,为全部受偿;部分收回代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