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 被阅读679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切合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科学客观反映实际岗位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评价机制,引导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相关公共卫生工作,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技能适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 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