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 制度 (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8 年 4 月 制定 2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 目 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6 三、调查表式 (一 )
2、服务进出口情况 7 (二 ) 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8 (三 )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9 (四 ) 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10 (五 ) 外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11 (六 ) 外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12 (七 )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13 (八 )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 14 (九 )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 15 (十 ) 境外来中国和中国赴境外自然人情况 16 (十一 ) 按供应模式分配的服务贸易总额 17 (十二 ) 基本情况 18 (十三 ) 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 19 四、
3、指标解释 21 五、附录 (一 )国别(地区)代码表 23 4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建立 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 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主体) 等。 (三)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 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 以及服务贸易业务情况 等。 1.服务进出口的统计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关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
4、出口;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2.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的统计包括外国或地区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 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 50%以上的股权)的中国关境内企业在中国关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内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中国关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 50%以上的股权)另一国或地区企业而在该国或地区关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外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3.自然人移动的统计包括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关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四 )
5、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全 国服务贸易统计 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以及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地区的服务贸易统计 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资料。 其中,商务部负责具体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 会同商务部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主体申报数据的核准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服务贸易统计资料。 3.服务贸易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
6、集其服务 贸易业务的统计资料,向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报送基本情况、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 )本制度采用月度和年度 填报统计报 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综合报表由商务部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 、测算数据,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填报。基层报表由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 通过“ 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填报,其中文化贸易、技术贸易 、服务外包 企业 等服务贸易业务企业 分别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文化贸易、技术贸易 、服务外包 等 应用板块下填报;其他服务贸易业务领 域企业在服务贸易统计直报板块下填报。 各 地商务
7、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 督促 服务贸易 重点 监测 企业 按月 及时报送数据。商务部 会同国家 统计局等有关单位根据 重点监测 企业、重点统计调查项目收集、整理统计 资料。 (六 )本制度报表数据由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报告、政府网站或新闻发布会5 等方式共同 公布,并通过“ 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向服务贸易主体提供 相关 公共服务。 (七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适用本制度。 (八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 发 的通知(商服贸函 2016 967 号)同时废止。 6 二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8、期别 数据来源 填报日期 (一)综合表 服贸统综 1 表 服务进出口情况 月报 根据调查对象申报数据及其 他数据源综合整理 月后 30 日前 服贸统综 2 表 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年报 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申报数据整理获得 年后 8月 15日前 服贸统综 3 表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年报 根据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数据综合整理获得 同上 服贸统 综 4 表 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年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年后 5月 31日前 服贸统综 5 表 外国附属机构( 证券业 )经营情况 年报 根据中
9、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同上 服贸统综 6 表 外国附属机构(保险 业 )经营情况 年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同上 服贸统综 7 表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 银行业)经营情况 年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同上 服贸统综 8 表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证券 业)经营情况 年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同上 服贸统综 9 表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保险 业)经营情况 年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同上 服贸统综 10 表 境外来中国和中国赴境外自然人情况 年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同上 服
10、贸统综 11 表 按供应模式分配的服务贸易总额 年报 根据调查对象申报数据及海关、旅游、外汇等其他数据源综合整理 年后 8月 15日前 (二)基层表 服贸统基 1 表 基本情况 年报 从事有关服务贸易活动的 企事业单位 和组织 年后 20 日前 服贸统基 2 表 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 月报 同上 月 后 10 日前 7 三 、调查表式 (一)综合表 服务进出口情况 表 号: 服贸统综 1 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文 号:商服贸函( 2018) 163 号 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 1- 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服务类别 代码 合计 出口 进口 总额
11、运输 01 02 其中:海运 03 空运 04 旅行 05 其中: 留学 就医 06 07 建筑 08 保险服务 09 金融服务 10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其中: 电信服务 12 计算机 和信息 服务 13 知识产权使用费 其中: 研发成果使用费 视 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 14 15 16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其中:视听相关服务 17 18 维护和维修服务 加工服务 19 20 其他 商业 服务 21 其中: 技术服务 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 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 22 23 24 政府服务 2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2 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调查对象申
12、报数据及其他数据源综合整理。 2.填表时间为月后 30 日前。 3.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8 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表 号:服贸统综 2 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文 号:商服贸函 2018 163 号 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 标 类 别 代 码 企 业 数 家 销售 (营业) 收入总额 境内销 售 (营业) 收入总额 从业人员总数 (人) 利 润 总 额 #服务 #服务 #外方 甲 乙 1 2 3 4 5 6 7 8 总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按国别(地区)(按投资来源国别 /地区)分组 按国内地区(企
13、业所在地区)分组 01 02 03 0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2 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外国直接投资者拥有 50%以上(不含 50%)股权的企业。 2.本表数据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申报数据整理获得。 3.填表时间为年后 8 月 15 日前。 4.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国内地区分类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GB/T2260)。除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还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 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 格计算。 9 境外中国附
14、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表 号:服贸统综 3 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文 号:商服贸函 2018 163 号 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 标 类 别 代 码 企 业 数 家 销售(营业) 收入 总额 从业人员总数 (人) 利 润 总 额 #服务 #中方 甲 乙 1 2 3 4 5 6 总计 一、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二、按国别(地区)(企业所在国 /地区)分组 三、按国内地区(企业所在地区)分组 01 02 03 04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2 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国直接投资者拥有 50%以上(不
15、含 50%)股权的企业。 2.本表数据根据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数据综 合整理获得。 3.填表时间为年后 8 月 15 日前。 4.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T4754-2017) 。 5.国内地区分类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GB/T2260)。除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还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 10 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 表 号:服贸统综 4 表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文 号:商服贸函 2018 163 号 有 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 0 年 计量单位:万美元 指标名称 代 码 企 业 数 家 销售(营业)收入 利 润 总 额 从业人员总数(人) 利息收入 #外方 甲 乙 1 2 3 4 5 6 总计 按国别(地区)(按投资来源国别 /地区)分组 01 0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2 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及分行,外商控股 50%以上的合资银行和财务公司。 2.本表数据由商务部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资料综合整理。 3.填表时间为年后 5 月 31 日前。 4.本报表数据按当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