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部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签订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议定书; (二)制定国际汽车运输政策、发展规划和规章; (三)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汽车运输协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与有关国家相关部门商定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交换数量; (五)审批设置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许可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七)许可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等。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
2、责: (一)实施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与周边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会谈,协商双边汽车运输合作事宜; (四)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与有关国家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洽谈,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 (五)审核本行政区域与周边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六)会同地方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国际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意见等。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一)负责国际道路运输经管行政许可; (二)负责国际汽车运
3、输行车许可证的印制、交换、发放和使用管理; (三)印制、发放国际汽车运输单证、国际汽车运输标志; (四)与有关国家执行机构交换有关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等信息,协调解决国际道路运输有关问题; (五)受理外国运输车辆进入我国境内进行超限运输或危险品运输的申请及特别许可证的发放; (六)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七)报送国际道路运输统计 资料等。 四、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设在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一)查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运输单证、标志; (二)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三)协调出入口岸运输
4、车辆的通关事宜; (四)负责有关统计工作等。 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不定 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 3 年,且近 3 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
5、通责任事故。 (三)人员符合以下条件: 1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2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1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 的要求; 2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 T198 ) 规定的一级; 3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货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
6、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 的要求; 4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车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 / 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 5从事国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 5 米以上或高度在 3 米以上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6从事国际道路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 7从事国际道路集装箱运输
7、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并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五)有健全的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制度; 5国际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 1)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 3) 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4)
8、 企业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5) 已购置车辆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或货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或吨位数、客车或货车外廓长、宽、高以及购置时问等内容; ( 6)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驾驶员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7) 国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申请从事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从事国内一类客运班线经营的条件,还应当提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
9、的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应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内容。 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押运员、装卸管理员的从业资格证。 4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 运输线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 2) 新增定期或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可行性方案,内容包括具体线路、公路等级、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通过口岸、站点、班次、班时、票价、有关国家对开运输承运人及市场需求预测情况等; ( 3) 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
10、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表和道路运输证。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座位数、客车购置时间等内容; ( 4)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 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近 3 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
11、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 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1对已受理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 2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 (四)许可决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12、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许可决定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做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 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 (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3) 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 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
13、工作日。 2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许可决定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做出许可决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 非口岸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成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 ( 2) 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不 成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决定。交通运输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申请人所在地省
14、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做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4) 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3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当事人,如还
15、有其他道路运输经营项目,则须集中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管许可证 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六)监督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做出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 6 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 6 个月还不履行投入运输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 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车籍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国际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