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定2009年0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目 录一、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总说明二、报表目录及报送要求三、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一)水利单位基本情况(二)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三)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四)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五)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六)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七)水利法人单位个数及人员报酬综合表 (八)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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