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对公授信项下抵(质)押品授后环节的变更、释放、部分释放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登记机构多方关联关系,在操作层面蕴含多个风险点,为最大限度规避操作风险,明晰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抵质押品变更、释放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遵循偿还贷款金额高于对应释放抵(质)押品权利价值的原则,保证贷款余额与所剩余的抵押品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第三条 先释放市场价值低、难以变现的押品。第四条 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以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品置换、变更为其它抵押物。第五条 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押权利主张的,及剩余授信抵(质)押品价值无法确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第六条 拟部分释放的抵质押品会影响剩余授信抵(质)押品抵押设定的,未经原有权批准部门批准不得部分释放。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割的抵(质)押品不得部分释放。第三章 抵质押登记管理第八条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房产、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