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示范文本1、公共场所证照管理制度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要求,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核、变更、延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个人卫生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