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1、企业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二)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设立公司分公司,应当由隶属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全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隶属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1、分公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