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国营贸易资格许可办事指南行政事项名称出口国营贸易资格许可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二、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申请条件一、2006年钨品:(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二)2002-2004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与质量认证部门签订的质量体系认证合同,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五)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六)流通企业20022004年平均每年钨品出口量在180吨(含)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