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院 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我 院 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第 36 号)精神,结合我 院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并实行 “ 学 院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体制。 第三条 我 院 国有资产是指由 院 属单位占有 、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 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
2、国家拨给学 院 的资产、学 院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2 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流动资 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六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
3、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 院 办企业和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条 其他资产指学 院 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 院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在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 国有资产 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具体工作, 是学 院 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 院 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 二 )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4、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 ( 三 )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评标工作。 ( 四 )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评估及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五 ) 负责学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报失、回收及处置的管理工作。 ( 六 ) 负责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人员。 ( 七 ) 负责境内、外捐赠物品的接受和国外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验收及索赔等工作。 ( 八 ) 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参与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论证工作。协助开发利用学校闲置资产,协助全校公用房产使
5、用效率的监测。 ( 九 ) 参与大型仪器设备配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工作。 ( 十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 十一 ) 负责学校控购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参与基建项目的论证和验收工作。 ( 十二 ) 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建账、建卡管理及统计上报工作。 ( 十三 )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4 ( 十四 ) 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 十五 )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院 办公室、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图书馆 、后勤管理处、 为学 院 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6、 学院 办公室、科研外事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 规,负责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 院 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 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学院 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科研外事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藏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负责提供图书资料、珍藏图书
7、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筑物、土地及植物、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工具量具及器皿、家具类、被服装具等资产管理。 负责后勤生活用车辆的日常管理,负责所属各 部门所经营 的各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5 其他各系部、处室: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类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 院 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 院 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卡片,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 院 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
8、国家所有的资产 , 向国资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有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 院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 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的行为;学 院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 院 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 “ 产权登记 ” 检查,上报有关国有资产方面的基本数据。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 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
9、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各归口管理部门要6 在认真查 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证。国资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全 院 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章 资产验收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均需到国资处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 收,由使用部门、国资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代表学 院 组织验收;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均须确定专职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要建 立完整的帐薄体系。财务、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帐卡,国资处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及卡片,卡片由管理部门
10、和使用单位分别保管;低值易耗品建立实物帐。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三个部门之间须做到帐帐、帐卡、帐实三相符。 第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下列制度: (一) 管理组织及岗位责任制度 (二) 资产的购置、入库、领用、保管制度 (三) 资产的配置制度 (四) 资产的维修、使用制度 (五) 资产的损坏赔偿制度 (六) 资产的报废报损制度 7 (七) 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 资产移交:资产调配或转让,要认真填写三份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 学院资产移交清单,经双方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签字盖章确认,上报国资处批准,进行资产账目调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学 院 国
11、有资产处置:是指学 院 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学 院 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 学 院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或者批量账面原值在 8 万元(含 8 万元)以上的,经 院 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有关职 能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国资处统一审定,经 院 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置并报市有关 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
12、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8 的 90 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 院 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资处提出处置报告,认真填写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后,由国资处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具体程序为: (一)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
13、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五份。 (二)在国资处的组织下,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构成应包括管理使用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申请表报国资处审批,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 (四)根据审批结果,应及时办理帐物处理手续。 (五)废旧物资变价处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针拍卖,由国资处和监察处共同 负责,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报批程序所需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物原始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结果。 (三)资产评估结果的有关文件。 9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
14、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收入管理 学 院 资产处置收入上交 院 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拆卸、搬运、劳务等项费用,经批准后,可由资产处置收入中支出。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 院 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抵押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 财政补助收入 (二) 上
15、级补助收入 (三) 财政性事业收入 (四)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 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10 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向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 议 或合同 4、近期单位财务报表 5、拟投入资产清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