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律师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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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东省实施律师法办法 ( 草案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 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简称律师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 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地仅限于乳源、连山、连南自治县。 第 四 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 三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2、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警察院校中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除外 。 第五 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办理。 第六 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除司法行政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 第 七 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不得收取费用 。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 八 条 律师事务所是

3、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 九 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3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 十 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作 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 十一 条 律师事务所有 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四章 律师的权

4、利、义务 第十二 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律师实施责骂、侮辱、殴打或其他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 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 在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在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后,有关 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律师要求确认所摘抄、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有关单位经核实后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4 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做的记录,可以要求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被调查人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 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5、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 律师有权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关押的场所;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一人或者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可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决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 第十五 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5 笔录上签名。羁押场所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便利。 第十六 条 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委托 的 律师认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 辩护律师认为人

7、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第十七 条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 附卷。 第十八 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8、。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 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案卷材6 料包括技术性鉴定材料、被害人、证人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无罪、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代理申诉再审、 抗诉案件,可以查阅原审案件的所有案件材料。 第十九 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 并 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律

9、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可能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应当在十日内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认为与案件无关的,决定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律师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向作出不予收集、调取证据 决定 的单位申请复议。 第二十 条 当事人在 案件 侦查阶段委托 律师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律师具体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 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移送管辖、提起公诉,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变更羁押场所、延长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补充侦查

10、、延期审理等决定、裁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7 第二 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之后,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 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 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辩护权时,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并通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移送至法院审理。 第二十三 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理由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 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11、第二十四 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辩护权和辩论权应当予以保障。 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辩论行为, 审判人员不应限制;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发言权、辩论权;应当保障各方代理律师有平等的发表代理意见和辩论机会。 第二十五 条 律师依 据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由律师事务所书面通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自通知发出之日视为拒绝辩护或代理生效。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 条 委托人对 律师 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服的,8 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 律师

12、协会投诉。 第二 十 七 条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申请变更开庭日期 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 条 对律师依法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文书,行政、司法、仲裁等有关单位应当签收并出具收件凭证。 行政、司法、仲裁 等有关单位 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向其 委托 的 律师提供该文书的副本。 第二十九 条 有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 部门 向有关单位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投诉,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接受投

13、诉、申诉或控告的 单位 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 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 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除 不得有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之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承诺; (二)欺骗、欺诈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第三十一 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9 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委托人及 与 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 分别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代理、辩

14、护。 第三 十 二 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不得担任其配偶、父母、子女所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十三 条 律师不得以非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代理本人或者 本人近亲属的法律事务除外。 第三十四 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 依法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 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 三十五 条 律师协会依 照 法

15、 律、 律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 对律师工作 实施 行业自律管理 10 第 三十六 条 律师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正式个人会员,申请律师执业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为预备个人会员; 加入各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为广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 本省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各市律师协会为广东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 三十 七 条 省 律师协会依法指导 、监督 下级律师协会工作 : (一)指导、监督下级律师协会落实 全国、 省律师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文件要求; (二 )指导、监督下级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 )督促 下级律师协会 落实 上缴 律师协会会费 工作 ; (四 )对下级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 )委托下级律师协会完成 相关立法征求意见工作和律师行业规范制定工作。 第三 十 八 条 律师协会 对会员进行指导、监督,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 (一)保障 律师依照法律及本办法 的规定行使执业权利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 (二)组织、实施律师职前教育培训 、律师申请执业的实习管理、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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