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 总则为加强公司外埠工程项目管理,使外埠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控制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埠工程是指以公司承接的非北京市的工程项目,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3 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撤销3.1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公司审批、授权,以公司名义设立的非法人的外埠分支管理机构。3.2 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1)有明确的工程项目。2)非特殊情况,一个省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授权。3)一个省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后进入该区域的其他单位只可设立项目部,并由该分支机构进行统一协调,分支机构向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3.3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分支机构的撤销。1)长期无经营活动。2)经营不善,无力再发展。3)公司要求予以撤销。3.4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3.4.1 由常设分支机构填写设立外埠分支机构申请表报公司企划部,同时应提交相关下列资料:1)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财务成本预测分析。2)工程中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