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中小学教师入职教育的历史、现状与问题分析一、我国中小学教师入职教育的历史与现状我国师范院校毕业生在进入教师行业之前,都有一年的试用期,也称为“见习期培训”、“初职培训”或“任职培养”。虽然称谓不一样,但其内涵都有新教师“入职教育”的含义。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虽然法律中没有使用“入职教育”这一概念,但其涵义与入职教育是一致的,可以看出,入职教育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已经被人们所认同。入职教育是一体化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职前培养的逻辑延伸,也是其整个职业生涯发展的起始阶段,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1989年原国家教委等五个单位在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岗位培训是对从业人员按岗位需要在一定政治、文化基础上进行的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它主要包括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在岗)、转岗以及晋升等资格的培训和根据本岗位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 很显然,新教师的岗前培训也属于岗位培训的范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