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3日起实施。市 长胡忠雄2013年7月3日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桃花江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