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服务工作,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旅客、客运经营者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湖南省道路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客运站服务的常用术语、定义(见附录1)和服务(含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及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三级以上客运站的服务管理。四级及以下客运站的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客运站应服从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客运站实行等级管理,并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挂牌经营。 依据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地理位置、年均日旅客发送量等因素,车站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等五个级别以及简易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