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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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 1.0 版) 合同号: 201 -ZRHT- 二一 年 月 日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上海 味之素调味品 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申港路 3000号 邮政编码: 201612 电 话 : 021-67600909 传 真: 021-67600808 开户银行: 上海银行松江支行 银行账户: 31982600007009821 受让人(以下简称“ 乙方”): 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二章 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名称为 松江区松开 IV-169 号地块 , 宗地编号为 201817463634460239,宗地总面积大写 伍万柒仟柒佰零柒 点贰 平方米(小写 57707.2 平方米),其中转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伍万柒仟柒佰零柒 点贰

3、平方米(小写 57707.2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东至 味之素 、南至 索普机械 、西至 书海路 、北至 书敏 路 ;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竖向界限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转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转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 工业用地 。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至 2054年 6月 27日止。 第三章 转让价款的缴纳与转让土地的交付 第六条

4、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转让价款的 20%,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元),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价款 ,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完成支付 。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 条第 (一) 项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 (一)本 合同 签订之日起 30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

5、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的,乙方同意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九条 乙方按本 合同 【第八条】付清全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后,经甲方同意后可在 本合同项下宗地 上从事钻探、堆料或其它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十条 甲方同意在 乙方按本 合同 【第八条】付清全部 国有建设用

6、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10个工作 日内协同乙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 乙方按本 合同 【第八条】付清全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10 个工作 日内向乙方交付转让宗地 ,并平整至吴淞标高平均 3.5米以上。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 原出让 合同(详见附件 3)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 (详见附件 4)的规定提供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 第十四条 乙方将其自身的设施连接至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时,乙方应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当地办理申请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并 应

7、符合规范连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力、气、通讯等。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偿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各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8、权转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转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转让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 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

9、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其余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 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以外内容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除届时正在仲裁的争议的特别事项外

10、,在进行协商或仲裁程序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公证费由甲方和乙方平均分摊。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是: 。 第二十二条 送达 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文或 写成并以快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按本合同规定发出的以快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基础的通知或通讯的接受日期应视为信件交付快递服务公司后七天(但应有确认收据予以证实)。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述相关地址,直至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致:(甲方) 上海味之素调味品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松江工 业区

11、东部新区申港路 3000号 邮编: 201612 收件人: 杉森正也 致: (乙 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本合同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内容

12、抵触。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执壹份, / 公证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与利用监管协议(协议编号: )第五条的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延期交纳时间超过 日的,经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 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转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若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的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文件的相关规定,转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转让价款。 (此页无正文) 转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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