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承担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