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 文 本 说 明 ( 2018-2025年) 桂平市 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 十一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025 年) I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章 规划总则 . 2 一、指导思想 . 2 二、规划原则 . 2 三、规划依据 . 4 四、规划范围 . 5 五、规划期限 . 5 第二章 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 6 一、城镇低效用地内涵 . 6 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 6 三、调查范围 . 8 四、调查结果 . 8 第三章 规划目标 及任务 . 12 一、规划目标 . 12 二、规划任务 . 14 第四章 再
2、开发策略 . 16 第五章 再开发空间布局与结构优化 . 17 一、再开发功能布局优化 . 17 二、用地结构优化 . 17 三、开发强 度优化 . 18 第六章 再开发主体与模式 . 20 一、再开发主体 . 20 二、再开发模式 . 23 第七章 再开发时序及重点项目安排 . 25 一 、 再开发时序安排 . 25 二、重点项目安排 . 27 第八 章 再开发规划资金筹措与利益分配 .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025 年) II 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 29 二、资金筹措方式 . 30 三、利益分配 . 30 第九章 规划实施效益评价 . 32
3、 一、社会效益 . 32 二、经济效益 . 33 三、环境效益 . 34 第十章 再开发政策引导 . 35 一、改进 “招拍挂 ”出让规则 . 35 二、允许部分土地置换 . 35 三、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 36 四、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 36 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 36 六、完善历史遗留用地处理规则 . 37 七、完善用地手续政策 . 37 第十一章 实施保障措施 . 38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 制度建设,确保再开发工作有序开展 . 38 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合理引导低效用地再开发 . 38 三、健全民主协商制度,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 38 四、完善 资
4、金政策支持,拓宽再开发资金渠道 . 39 五、健全监管考核机制,规范市场运作 . 39 六、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居民就业问题 . 39 七、强化成果应用,建立低 效用地再利用机制 . 40 八、注重监督管理,防止出现 “二次 ”低效用地 . 40 附表 . 41 附件 . 4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025 年) 1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重要举措,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
5、 14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7 51号)等文件要求,以国土资源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广西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及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成果图件编制标准为指导,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 2018-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前期城镇低效用地潜力调查结果,结合城市未来发展定位及目标,科学划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明确再开发规划目标及任务、优化再开发空间布局及结构、综合确定再开发主体及模式、合理安排项目再开发时序、拓宽再开发资金渠道、提出切实可行的规
6、划实施保障措施,从宏观层面上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提供战略导向支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025 年) 2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 “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 ”的总要求,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以推进桂平市老城区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为主线,以盘活城镇低效用地为突破口,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由增量扩张向存量挖潜转变、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创新用地制度,优化用地结构
7、,提高土地资源保护和保障能力,促进桂平市全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规划原 则 (一)科学规划,市场导向 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落实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要求,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政府主导,规范运作 建立地方政府一把手挂帅的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格把握土地供应政策,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确保阳光运行、规范操作、全程监管、结果可控。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项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
8、025 年) 3 策,充分考虑所在地的实际需要,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规 律,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方案和配套政策,科学合理安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布局和时序。 (四)明晰产权,保障权益 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每宗低效用地的规模、范围、权属、房屋、人口等现状,正确处理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生态优先,保护优先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应坚持绿色发展,突出红线控制和底线思维,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环境承载力、城市地质环境、国土开发强度,实现对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整体管控,实现对存量空间的挖潜利用。 (六)节约优先,布局优先 城 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9、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以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手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 “三生 ”空间。 (七)公众参与,各方共赢 规划应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各方主体责、权、利关系。共同促进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整体优化,实现多方共赢的和谐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025 年) 4 三、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9.1.1施行);
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8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1.施行); 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2014.9.1施行);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72 号)。 (二)规程规范 1、土地基本术语 ( GB/T 19231-2003); 2、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97); 4、城市公共设 施规划规范( GB50442-2008);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GB/T21010-2007)。 (三)政策性文
11、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3 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6 147 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7 47 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 2017 117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2017 51 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
12、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 2018 67 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成果图件编制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 2018 227 号)。 (四)相关规划 1、桂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桂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2030 年); 3、桂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桂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5、桂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调整完善方案( 2015 年调整)。 四、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桂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涉及部分西山镇、寻旺乡,总面积 4
13、0.71平方公里。以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 和环保要求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矿等用地为对象,对其进行再开发规划。 五、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 2018-2025 年。分近期 2018-2020 年,远期 2021 -2025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文本( 2018-2025 年) 6 第二章 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一、城镇低效用地内涵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经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
14、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 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旧城镇认定标 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可认定为旧城镇用地: 1、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设施陈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 2、达不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标准的城镇建设用地; 3、不具备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实施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旧厂矿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国土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除外)可认定为旧厂矿用地: 1、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认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2013年修订)、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 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等文件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