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1. 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 2. 熟悉建筑法规的适用范围 3. 掌握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熟悉建筑法规体系和构成 本章要点 掌握层次 相关知识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1. 了解建筑工程法规基本概念 2. 了解 建筑法规立法原则和调整对象 3. 掌握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法规概述的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1. 掌握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含义 2. 掌握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 3. 掌握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终止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具体含义 ,特点和组成以及具体的应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1. 了解建筑法规体系概
2、述 2. 掌握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 建筑工程法规体系概述的基本内容掌握 2014 年 11 月 23 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 8939.77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 40 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1 第 1 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教案 .pdf 2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01 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 60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 期 30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给付土地
3、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 2014 年 12 月 28 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 2015 年 4 月 1 日,泰丰公司 仍 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 9 月 30 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 注销登记, 并 于 2015 年 10 月 24 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请结合所学的有关知识,试分析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
4、素分别是什么 ? 及各方存在的过失? 1.1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的基本内容 1.1.1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念 1. 建筑法的概念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7年 11月1 日通过的 ,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筑 工程法规的概念 建筑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5、 1.1.2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 建筑工程法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建筑工程法规应当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建设活动的管理,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程序;有利于新科技的推广和利用;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 利。 建筑法规的立法 原则 .mp4 建筑工程法规的 概念 .mp4 建筑工程法律 法规概述 .avi 第 1 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3 01 建筑工程法规立法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立法原则体现法律的精神 和 价值趋向。 1)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
6、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1)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 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 (3) 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 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 2) 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 ,并保证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公民中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 法制统一原则一方面是立法本身的要求,即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便于实际操作,不至于因法律制度的价值不同而自相矛盾,导致建设法律的无所适从。 3) 责权利相一致原
7、则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 具体表现 为: 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职责、责任。 【案例 1-1】 某市政府为了吸引外商对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专门制定了外商投资管理 办法,对外商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但外商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 问题: 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市政府的行为违背了哪项立法原则 ? 1.1.3 建筑工
8、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1. 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与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之必须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当国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进行管 理时,就会与建设单位 (业主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筑监理等单位产生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制社会里,这种关系要由相应的建筑法规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2. 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筑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人员、经济方面的合作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的调整对象 .mp4 4
9、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01 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来加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协作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关系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建筑活动中的民事 关系 某些建筑活动会涉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由之产生的国家、单位与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应该由建筑法规以及其他的民事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调整。 建筑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等各种手段相结合加以调整;对于建筑活动中的民事关
10、系,则主要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1.1.4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1. 建筑法在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 建筑法的生效时间 有 三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 建筑法的失效时间又称法律终止生效,就是法律效力的消灭,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 建筑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 用。 2. 建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即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3. 建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即建筑法适用的
11、主体范围, 是指建筑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4. 建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对事的适用范围 也称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起调整作用。 1.2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1.2.1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1)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设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前提,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的调整范围 .mp4 第 1 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5 01 法律规范调整是社会关系的结果。 2)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和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
12、这三 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 (2)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是涉及面广 、 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是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4) 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计划因素的协作关系。建设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为主的。建设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业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的,并受其制约。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 订 的勘察设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计划变更或解除,则建设单位的合同也要变更或解除。 1.2.2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 1.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
13、主体,是指依照建筑法律规范,参与或监督管理建筑活动,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的人。这里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 法人 是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a. 企业法人 。如: 建设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勘察设计 单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施工企业、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b. 非企业法人 。如: 机关法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 法人
14、应具备的条件: a. 依法成立; b. 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d.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 一个法人单位下设的分支机构,具备 上述 条件, 但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 ,不属于法人 , 如 清华 大学下的建工系。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的构成 .mp4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的含义和特征 .mp4 6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01 3) 其他组织 例如,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 建筑法律关系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建筑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既有法律规
15、范规定的,也有当事人依法设定的。建筑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案例 1-2】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 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 1999年 5 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 2000 年 10 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 6 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 6 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 年 11 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该 6 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 获 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
16、当即支付购房款 5 万元,并答应 6 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 15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 18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简述此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构成? 3.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 物 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自然存在和人工创造的物质财富。 2)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货币是以价值
17、形态表现的资金。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 3) 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通常表现为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如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一定质量的施工工作。 4)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如工程设计合同中,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交的工程设计图纸就属于智力成果,设计单位对其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 1 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7 01 1.2.3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产
18、生、变更和终止 1) 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主体与主体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 2) 法律关系的变更 (1) 主体变更 有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和主体的改变两种表现形式。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表现 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原主体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2)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 变化。 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的变更 ,即
19、内容的变更。 3) 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 括: (1) 自然终止 即 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 ,从而使法律关 系达到完结 。 (2) 协议终止 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筑工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 ,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 (3) 违约终止 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4) 法律事实 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建筑法律关系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也不能仅凭建筑法律规范的规定,就
20、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建筑法律关系。只有通过一定的建筑法律事实,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建筑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 建筑法律关系变更或解除。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建筑法律事实,只有当建筑法规把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建筑法律事实,成为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原因,从而和法律后果形成因果关系。 【案例 1-3】 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 A、 B两套住房。 2015 年 3 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擅自将 A 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事后,李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未表态。 2016 年 8月,房地产
21、价格大涨,李、陈决定将 A 房卖掉,遂与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 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将该房已出租的情况告知幸女士。随后,李、陈以 A 房已出卖为由要求刘先生尽快搬走,刘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陈认为,该租赁合同一是未经陈女士签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故无效。以后,幸女士也持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搬离 A 房,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已到公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mp4 8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01 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刘先生拒绝后,幸女士要求李、陈退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 简述此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产生 和 变更? 1.3 建
22、 设 法规体系 1.3.1 建 设 法规体系概述 建 设 工程 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1.3.2 建 设 法规体系构成 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组成。从纵向结构看,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筑工程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1. 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建设法律在建筑工程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 筑工程法规体系的核心
23、和基础。 例如: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工程勘察设计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住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政公用事业法等八项。 2. 建设行政法律 建设行政法律 是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 定并发布的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行政法规。 4. 地方性建筑工程法规 地方性建筑工程法规是 指在
24、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规体系 概述 .mp4 建筑法规体系 的构成 .mp4 第 1 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9 01 5. 地方性建设规章 地方性建设规章 是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1.4 案 例 分 析 1. 案例 1 原告:甲电力公司 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 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 甲电力公司因建办公楼 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
25、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 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 就 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
26、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问题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 (1)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27、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 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 2. 案例 2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 并 明确约定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10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01 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
28、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 应如 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案例解析: (1)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本案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
29、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 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 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3. 案例 3 2015 年 5
30、月,某市一小区 9 幢住 宅 楼内的张三等 9 位购房者,先后向其居住所在市消费者协会里 的分会投诉: 据了解, 他们于 2011 年 5 月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的 9 间 3 层住宅用房,存在挑梁、墙体裂缝,屋内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 故 要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 退房或者赔偿损失。本市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了解。购房户要求每户所得赔偿费 2 万元来自行修理,而开发公司只同意补偿 5000 元,修复由公司负责。公司认为:“宁愿修房花费 5 万,也不能多赔 5000 元。”张三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 13 条第 3 款“房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时 ,有权退房”的约定要求退房。房产公
31、司认为该幢房屋经质监部门验收为合格工程,房屋渗水是通病 ,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退房。 6 月 2 日,经消协分会委托,市质监部门两位工程师到现场目察,发现 T 轴挑梁混凝土疏松,多 根 挑梁有明显裂缝。工作人员对该楼 30 根 挑梁进行了混凝土回弹及碳化测试,但回弹和碳化测试因混凝土浇制成型日期已超过 1000 天,所测数据只能作为参考, 而 最精确的检测只能是钻孔取样。为了安全,必须对底层挑梁全部砌砖柱加固, 但 购房户只同意对钻芯的挑梁做临时性加固。 6 月 16 日,开发公司、设计单位、质监部门与购房户协商后,确定钻芯部位,于 17 至18 日对 5 根 挑梁实施了临时性加固。 6月 20 日,市质监 站对该楼底层阳台及 2 层阳台 6 根挑梁钻芯取样,检验结果 6 根 挑梁抗压强度平均为 15.77MPa,最低只有 12.10MPa,均不能达到原设计强度等级 C20,该楼 1 层、 2 层部分挑梁存在结构安全危险。 7 月 7 日,市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