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和完善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配中的不足与完善来安电大2010(秋)法学本科77 高春敏内 容 提 要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离婚当然也应由男女双方所为。近年来,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男女双方因有感情而自愿结婚,而一旦情感失去,解除婚姻关系不失为从痛苦中解脱的办法。离婚前提是双方必须对解除人身关系、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一旦双方难以协商一致,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也是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质疑声主要源于其被认为对离婚女性保护的不足。纵观我们的婚姻立法,对离婚女性婚姻财产分配的保护虽有体现,但笔者认为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中国特殊的国情和传统下,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关键词:离婚 女性权利的保护 经济帮助 婚姻法 司法解释目 录一、 我国婚姻立法对离婚女